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順泉
訴訟代理人 陳宥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臺即中華牙醫診所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