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議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