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蔡明義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773元【計算式:8,600元×3,537.97平方公尺×1/24=1,267,77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