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王捷拓律師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38,146,919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1,883,69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40,030,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