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顏豊展
顏董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377元(計算式:本金984,000元+起訴前利息1,904,377元=2,888,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