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7,3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