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4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