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