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吳昭宗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奕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