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翔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鉅澄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櫟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