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陳賜鴻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被 告 陳南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9,3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土地面積3,03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4,399,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