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方佳雯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