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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聯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逸民、黃錦綢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蔡逸民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黃錦綢應將坐落同段1313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4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萬4,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土地
面積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92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7,680,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6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3,840,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00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12,000,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88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11,520,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00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12,000,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76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11,040,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640平方公尺
4,000元/平方公尺
10,560,000元
合計新臺幣68,6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