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梁萌茹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梁家瑞、廣吉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萬5788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8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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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於111.05.04併入新市區○○段000000號土地,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以合 併後之土地現值計算。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