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懋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章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石定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繳裁判費49,353元後,原告於114年9月11日具狀撤回部分被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等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524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70.33平方公尺×22,800元=1,603,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