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景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8,848元,及其中144,752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則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7日前之利息為174,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上開本金合計643,502元【計算式:468,848元+174,654元=643,5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3,502元,應繳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