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楊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1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