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施昱安即施瓊龍之承受訴訟人
施佳妏即施瓊龍之承受訴訟人
施玉真即施瓊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其中被告許武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許武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