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惠即宏泰木材行(獨資商號)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