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宜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築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486元【計算式:86.59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面積)×15,400元(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33,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劉佳龍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