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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王家安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