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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王家安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