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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何恩愷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