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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何恩愷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