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宛蓉
被 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