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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宛蓉  
被      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