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榮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守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月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