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月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