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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白志成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萬榮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玄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