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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      告  陳勝喆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鍾哲芳  
            方一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