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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 告 陳勝喆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鍾哲芳
方一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