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舜田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得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之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