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邱仕立  


被      告  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振銘  

            吳惠棻  
            吳盛八  
            郭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該裁定於114年6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