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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邱仕立  


被      告  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振銘  

            吳惠棻  
            吳盛八  
            郭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表示其於收受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114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後,即於同年月10日持裁定書至櫃檯如數繳納裁判費,業據抗告人提出收據為憑,該收據雖未顯示本件案號,然比對案由、金額及案件繫屬查詢清單,應可認定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收據確係繳納本件裁判費之收據無訛。原裁定以錯誤顯示繳費情形之查詢資料為據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洽,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