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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
原      告  娜普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學宏  

被      告  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