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食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福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芬,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