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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柏安  

            朱蕙菁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柏安積欠原告債務未為清償,其為避免繼承其父親即訴外人陳昆池之遺產後,遭原告強制執行,竟與被告朱蕙菁協議,由被告朱蕙菁單獨繼承遺產,被告上開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朱蕙菁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高雄市仁武區,又被告住所地亦均為高雄市仁武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