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