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9號
原 告 兆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素春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林正宗
林秀玲
林峻懋
林民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鄭硯萍律師
陳妍蓁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人豪律師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 年3 月6 日下午5 時(日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有應再調查之事證,爰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正以下資料。
一、請兩造閱卷就本院調閱之兆榮企業有限公司自81.04.25設立登記迄今(114.08.04 最近一次登記)之公司登記資料,整理陳報:
㈠歷次股東、資本變更情形(需含股東間出資額轉讓情形)。
㈡原告應依其本件主張,註明各股東出資時係以何產權為出資及於何時移轉於原告(原證21部分,應補提第一類異動索引,自建物第一次登記迄今資料。並就其主張林光中、陳榮富因扣押未能移轉之登記異動為標示)。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林秀玲、林峻懋、林民育之被繼承人林光中係分次(103.09.19 、104.10.23 )將其對原告出資額全部轉讓被告林民育承受後,林光中於115.11.04 過世。依此事實,林光中與原告間之股東與公司權利義務,似未如原告起訴主張係由被告林秀玲、林峻懋、林民育共同繼承或其後準備狀所稱係林光中過世後由林民育繼承股權,原告就本件主張請求有無修正或補充。
三、另依原告114.11.04 準備狀檢附之多次會議紀錄均稱有律師在場,並提及相關切結書、協議書等資料,惟該準備狀似未附各該會議記錄所提及之資料,請檢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