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簡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鄭樺瞳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蕭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被告鄭樺瞳涉嫌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樺瞳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尚查無案號),該案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