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簡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鄭樺瞳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蕭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樺瞳所涉竊盜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25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