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簡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鄭樺瞳
被 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蕭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樺瞳所涉竊盜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25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