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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沈佳蓉  
            沈維祥  
            張琦   
前列沈佳蓉、沈維祥、張琦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沈志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