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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沈佳蓉
沈維祥
張琦
前列沈佳蓉、沈維祥、張琦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沈志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