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1號
原 告 花園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蕭人豪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鄭仔寮花園夜市市場管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