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慧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朋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