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暐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靖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1萬6,2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訴利益為81萬6,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2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