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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彭惠怡即彭婉怡即維多利亞女王精品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21日簽立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於113年4月29日簽立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交由原告收執,並分別於110年5月25日、113年5月2日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共計100萬元,惟上開借款自114年4月25日起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114年8月1日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526,46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本件利息之請求,附表編號1、2係依被告所簽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之約定:「自本借款各筆動用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第11條第1款第3目:「主張加速到期者: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貴行(即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附表編號3係依被告所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條、第5條第1款之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而就違約金之請求,則係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第11條第2款第1目、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條第2款之約定:「本金自約定攤還日起(到期者以到期日、視為到期日),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77頁),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實在。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
一成違約金
二成違約金
1
50萬元
5,818元
110年5月25日/
115年5月25日
2.295%
114年3月25日至114年7月31日,按年利率2.295%計算
114年4月26日至114年7月31日,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年8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1%計算
114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0.681%計算
2
110,818元
110年5月25日/
115年5月25日
2.295%
114年3月25日至114年7月31日,按年利率2.295%計算
114年4月26日至114年7月31日,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年8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1%計算
114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0.681%計算
3
50萬元
409,833元
113年5月2日/
118年5月2日
1.72%
114年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2%計算
114年4月26日至114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0.172%計算
114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34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