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余淑娟  
被      告  羅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