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軍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367元(包含本金855,491元、到期利息42,376元及違約金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