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育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沈育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06,153元(計算式:788,860元+起訴前利息17,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