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宗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