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友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友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