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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60號
原      告  郭育成  
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
被      告  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麟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原告「自始」、「歷次」經選任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之會議、期間,以及原告「自始」、「歷次」擔任被告公司經理人之期間。
三、被告準備狀繕本請逕送原告,原告收受繕本後,若有爭執,請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