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寳貴地政士即歐松憲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706元【計算式:本金2,566,000元+起訴前之利息276,7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842,706元】,應繳裁判費34,8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具狀說明歐松憲尚欠原告2,566,000元之依據,請具體說明歐松憲分期款繳納至哪一期為止,哪一期開始就未繳納,並提出計算式及繳款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