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
原 告 張珈維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